招投标制度是市场经济资源配置的重要手段,公平合理的竞争的是其核心要义。低价竞标引发的质量隐患时有发生,背后往往指向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的执行困境。看似明确的禁止性条款,在实际操作中却因认定标准模糊、监管机制不完善,难以发挥应有作用,甚至陷入虚置状态。
某省一市政道路工程中,某企业以低于合理成本近三成的报价低价中标,项目交付仅一年便出现路面开裂、路基沉降等质量问题,整改成本远超节省的招标资金。经查,企业为弥补亏损偷工减料,根源在于低于成本价投标认定模糊。
当前低于成本价投标认定的核心症结的是成本界定模糊。法律未明确成本是企业个别成本还是社会平均成本,司法实践中虽倾向于认定为企业个别成本,但企业的成本核算具有私密性,评标阶段难以全面核查。该省涉案企业便以自身管理水平高,能通过规模效应降低成本为由辩解其报价合理,而评标委员会因缺乏有效核查手段,无法准确判定其报价是否低于自身个别成本。
此外,评标机制不完善、监管缺位加剧了条款虚置。部分项目评标过度侧重价格因素,质量分占比偏低,倒逼企业陷入低价内卷。同时,标后监管滞后,对中标企业的履约成本、施工质量缺乏全程跟踪,难以及时发现并查处低于成本价投标引发的偷工减料行为。
破解这一困境,需明确成本认定标准,建立企业成本公示与核查机制、优化评标规则,强化标前、标中、标后全流程监管。唯有让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真正落地,遏制低于成本价投标的不正当竞争,才能避免质量事故重演,实现招投标领域的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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