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招标中哪些适合允许联合体投标?

按照《政府采购法》第24条的规定: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本法第22条所规定的条件,并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说明联合体各方所承担的工作和义务。任何一方均应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并对采购合同中约定的事项承担连带责任。专家认为,这一规定是明确供应商有权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在政府采购实践中,有必要允许供应商以联合体的形式参与政府采购,这样对于政府采购实践是非常有帮助的。


按照《招标投标法》第31条规定:两个以上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组成联合体作为同一投标人共同投标,任何一方均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应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单位组成的联合体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按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各方应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应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与投标文件一并提交给招标人。如果联合体中标,联合体各方应与招标人共同签订合同,并对中标项目承担连带责任。投标人不得强迫投标人组成联合体进行联合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有专家表示,既有设计又有施工的项目,允许联合体投标,联合企业中标后,根据联合体内部分工,各自按资质类别等级的许可范围开展工作,能提高中标者的履约能力。避免中标者因履约能力差对采购项目进行转包,损害买方利益。有助于设计、施工的紧密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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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03 15:5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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