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有效期已过主动撤回的合法性以及操作

投标有效期是投标人承诺响应招标的期限,也是甲方完成评标定标的法定时限。不少投标人遇到有效期已满、甲方仍未通知结果的情况,纠结是否能主动撤回投标。

首先要明确投标有效期届满,投标人可依法主动撤回。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投标有效期自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甲方若未在期限内完成评标并发出中标通知书,投标文件自动失效。某工程公司参与市政项目投标,投标有效期为90天,到期后甲方以专家评审延迟为由拖延,该公司依据法规提交撤回申请,顺利收回投标保证金,未产生任何责任纠纷。

主动撤回需遵循规范流程。第一步,书面函告甲方,明确说明投标有效期已届满、申请撤回投标文件及收回保证金,避免口头沟通无凭证;第二步,附上投标文件副本、保证金缴纳凭证等佐证材料,确保申请有据可依;第三步,跟进回执情况,若甲方拒绝,可援引招标法规提出异议。浙江一家科技企业就通过这套流程,在有效期满15天后成功撤回投标,未影响后续项目投标。

需警惕隐性风险,若甲方在有效期届满前已完成评标,只是未及时通知,投标人撤回可能错失中标机会。因此撤回前可先向甲方书面问询评标进度,获取明确答复后再决策。

投标有效期不是无限等待的枷锁,在法规框架内规范操作,既能保障自身权益,也能避免无效等待消耗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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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7 11:5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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