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文件是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成果体现,合同作为履约依据,其主要条款本应与招投标文件核心内容保持一致。但实践中,部分主体擅自变更合同实质性条款,背离招投标制度初衷,不仅引发合同效力争议,更需承担相应行政责任,严重扰乱市场竞争秩序。
合同实质性变更的核心判定,在于条款是否触及双方核心权利义务。依据相关法规与司法实践,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均属实质性内容。无论是直接修改计价方式、大幅调整工期,还是以捐赠让利等名义变相降低价款,只要改变招投标文件确立的核心约定均构成实质性变更。此类变更并非当然无效,若因客观情况发生难以预见的重大变化而协商调整,且履行法定程序可认定合法;若为规避监管、损害公平竞争而擅自变更,则相关条款效力将不被认可,司法实践中通常优先以招投标文件作为结算与履约依据。
擅自进行实质性变更,必然面临明确的行政责任追究。相关法规明确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协议的,行政监督部门应责令改正,可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监管部门将通过立案调查、证据审查、集体讨论等流程,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确保责任落实到位。若存在规避招标、明招暗定等情节,还可能加重惩戒力度相关责任人亦需承担对应追责。
实质性变更乱象的蔓延,会严重破坏招投标制度公信力。既让公平竞争沦为形式,挫伤守法主体积极性,又易滋生权力寻租空间,损害公共利益与市场秩序。规范此类行为,需强化主体合规意识,严格落实合同备案与变更审批程序加强全流程监管巡查。唯有让合同履约与招投标文件保持一致,让违法行为付出应有代价,才能筑牢招投标制度根基维护市场经济健康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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