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通知书作为招投标活动的终局性凭证,承载着确定中标结果、约定签约义务的核心功能,其发出即产生法律效力。但实践中,部分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以项目调整、价格争议等为由拒绝签约或单方毁约,导致中标通知书沦为废纸,既侵害中标人合法权益,也扰乱招投标市场秩序。
招标人毁约需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责任认定需立足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区分情形界定。根据相关规定,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需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或违约责任。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单方撤销中标结果的,应双倍返还投标保证金,损失超出保证金的需赔偿差额;未收取保证金的,需全额赔偿中标人投标成本、履约准备投入等实际损失。
除民事赔偿外,招标人恶意毁约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被监管部门处以中标项目金额一定比例罚款,其直接负责主管人员也可能受处分。若毁约系因不可抗力、中标人虚假资质等法定正当理由,招标人可依法免除或减轻责任。
面对招标人毁约,中标人需通过合法路径维权。首要固定中标通知书、招投标文件及沟通记录等证据;其次与招标人协商履约或赔偿事宜;协商无果可向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投诉,仍无法解决的,可提起民事诉讼或申请仲裁,诉求赔偿及继续履约。
防范此类风险需构建全链条机制。招标人应强化合规意识,杜绝随意毁约;中标人需提升风险防控能力,明确毁约赔偿标准;监管部门加大监管力度,查处恶意毁约行为,多方协同守住招投标公平底线,让中标通知书发挥法定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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