它涵盖了三个要求:第一,必须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和证明材料;第二是必要时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第三,评标委员会根据供应商的现场澄清确定报价是否合理。
首先,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和证明材料的合理时间必须明确。这里要注意的是“在评标现场的合理时间”。提交书面说明和必要证明材料的时间必须是双方都能接受的,特别是在评标现场。时间本身是有限的,节奏也很紧,不可能因为供应商的澄清而无限期拖延评标。
因此,评标委员会应在评标现场合理确定澄清时间和形式。比如,当一些外地企业的文件原件难以及时送达时,可以要求异地提供扫描件,等等。不能给供应商无限的时间提交证书和材料,以避免场外优惠。
其次,除书面说明外,必要时评标委员会还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对自己投标的“低价”承担“举证”责任,必须对自己提出的“低价”做好准备,不能乱说。
必要时,评标委员会可要求供应商提供包括价格构成、标的成本、合同实施进度、风险等在内的证明文件。或以类似价格实施的类似项目的合同履约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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