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标人应评标委员会的要求进行澄清。只有评标委员会才能启动澄清程序,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标人。其他相关主体,无论是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还是行政监督部门,都无权发起澄清。
2.评标委员会只能在投标文件合法的情况下要求澄清。即投标文件中存在含义模糊、明显用词或计算错误、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等等。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需要进行必要的澄清和说明时。
3.评标委员会的澄清要求不得违法。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诱导投标人澄清或说明,也不得接受投标人的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不得提出任何暗示性或诱导性问题,不得以澄清的名义要求投标人对实质性偏差进行澄清或补充。
4.投标人的澄清不得超出招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首先,投标人只能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要求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其次,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内容不得超出招标文件的范围,不得提出招标文件未包括的新的招标内容。第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不能更改。
5.澄清应以书面形式进行。评标委员会要求以书面形式澄清,投标人也以书面形式提供澄清、说明或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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