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谈判的条件

竞争性谈判是指买方或采购代理机构直接邀请三家或三家以上供应商就采购事项进行谈判的方式。由于竞争性谈判的特殊性和灵活性,在集中采购机构的日常工作中经常使用。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了竞争性谈判的操作程序,但比较笼统,没有规定一些细节如何操作。因此,各集中采购机构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存在很大差异。竞争性谈判的适用《政府采购法》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1.招标后无供应商投标或无合格标的,或重新招标失败;


2.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无法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


3.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的迫切需求;


4.总价无法提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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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28 14:2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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