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招标投标领域,仅有一个有效投标人的现象犹如一道棘手的数学题,既考验着制度设计的智慧,更检验着市场公平的底线。当竞争机制遭遇独苗困境,重新招标与否的抉择背后,折射出的是公共资源配置中效率与公平的永恒博弈。
我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这一法律红线的设定,旨在通过充分竞争实现资源优化配置。
但法律并非铁板一块《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在特殊情形下允许单一来源采购,如某科研机构采购专用设备,全球仅一家供应商符合技术要求,此时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既合法又经济。这种例外条款的设置,体现了立法者对市场多样性的尊重。
某央企的信息化项目招标提供了典型案例,首轮招标仅有一家企业符合资质,经专家论证该企业技术方案具有不可替代性后,招标人启动竞争性谈判程序,最终以合理价格完成采购。这种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处理方式,既避免了重复招标的资源浪费,又确保了采购过程的透明公正。
德国《公共采购法》中的两阶段招标制度值得借鉴,第一阶段收集技术方案,第二阶段进行价格竞争。这种模式在某跨国公司的设备采购中成功应用,既保证了技术创新,又实现了价格最优。我国可在修订招标投标法时引入类似制度,为特殊项目提供合法出口。
面对招标程序中的独苗困境,我们需要构建刚柔并济的制度体系。既要坚守充分竞争的法律底线,又要为特殊情形预留制度空间;既要维护市场公平的核心价值,又要追求资源配置的效率目标。唯有在动态平衡中完善规则,才能让招标投标制度真正成为公共资源配置的黄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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