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招投标实践过程中,若投标人或相关利害关系方对招标活动的规范性、合法性存在疑虑,可通过质疑投诉的法定程序,进一步明晰相关事项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以下为详细的处理指南:
投诉时效:依据相关规定,投诉人若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投诉。不过,依照行政法规需先提出异议的,异议答复期间不计入该期限。
投诉要件:投诉时必须提交投诉书,内容应涵盖投诉人与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清晰阐述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明确提出相关请求及主张;附上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若投诉人是法人,投诉书需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自然人投诉,由主要负责人或本人签字,并附上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若投诉书的相关材料为外文,还需同时提供中文译本。
不予受理情形:若投诉人并非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毫无利害关系;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投诉书未署具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法人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超过投诉时效;已有处理决定且无新证据;投诉事项应先提出异议却未异议,或已进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这类投诉将不予受理。
投诉渠道:线上可通过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等指定的线上平台进行投诉;线下则可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规定的流程,向相应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同时,要留意各部门的受理范围及联系方式。
后续救济:倘若对行政监督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行政监督部门逾期未处理,投诉人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此寻求进一步的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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