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竞争力。有序竞争,优胜劣汰,优化配置,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也是招投标的根本特征。
2.程序性。招投标活动必须遵循严格规范的法定程序。《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政策从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的确定到中标人的选定、合同的签订,对招标全过程每一个环节的时间、顺序都有严格规范的限制,不能随意变更。
任何违反法定程序的招投标行为,都可能侵害其他当事人的权益,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3.规范性。《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政策对招投标各环节参与者的工作条件、内容、范围、形式、标准、资格、行为、责任等作出了严格的规定。
4.一次性。要约收购和中标承诺只有一次机会,投标密封。招标过程中不允许双方就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和讨价还价,这也是与询价采购、谈判采购、拍卖招标的主要区别。
5.技术经济。招标或出售的标的具有不同程度的技术性,包括标的的使用功能和技术标准,建设、生产和服务过程中的技术和管理要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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