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进行投标和废标的区别与联系

无效进行投标和废标的区别与联系

在政府采购中,“无效标书”和“废弃标书”是两个含义完全不同的术语,但经常被人们混淆。

无效进行投标和废标的企业区别与联系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解释为: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资格和合规性审查中视为无效投标。即在对投标人投标文件的资格和合规性审查中,如果法律或投标文件规定了“条件”,则视为无效投标。适用不同情形有四种:应交未交投标保证金的;未按招标管理文件进行规定可以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不具备招标文件明确规定教师资格标准要求的;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经济实质性要求的。《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招标采购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招标。”采购当事人有不法行为或者不正当行为,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标采购结果公正性和公正性的情形,如由于政策等不可抗拒的因素,采购活动不能进行的,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一定程序后,取消招标邀请书,中标人确定后,中标无效。适用情形主要包括:符合自己专业技术条件的供应商管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能力不足三家的;出现问题影响企业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成本预算,采购人不能通过支付的;因重大变故,采购活动任务取消的。

从“无效标书”和“废弃标书”的不同含义和适用情况可以看出,二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区别:无效投标是指某一投标人的投标管理文件经评标初审认定为无效,其投标相关文件将失去自己参加评审的权利,在当次招标控制活动中,该投标人将失去中标的可能,因此对于无效投标是针对某一投标供应商发展而言,涉及到的对象是投标人个体之间并非我们整个工程招标采购活动;废标则是指整个招标业务活动内容无效,当时的招标、开标、评标工作人员不得再继续,应予废除,即便可以确定了中标人,中标也无效。联系方式:在一个投标中,当无效投标者的数量超过“红线”时,符合专业要求或对投标文件有实质性反应的投标者不到3个,其结果是投标被放弃,即无效投标者的数量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从而导致投标被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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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23 17:2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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