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的区别

确定供应商有不同的方法。公开招标是通过发布公告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是非招标采购方法。


关于发文日期的规定不一样。公开招标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天。竞争性谈判从发出谈判文件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第一份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竞争性谈判从发出谈判文件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第一份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不得少于10天。


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的延长时间不同。对已发出的招标(采购)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其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的编制。公开招标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天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顺延;对于竞争性谈判,应在提交第一份响应文件截止日期前三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收到谈判文件的供应商。如果截止时间少于三个工作日,则提交第一份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顺延;竞争性磋商Q、在提交第一份响应文件截止日期前至少5天书面通知所有获得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天的,提交第一份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顺延。


评标方法不同。公开招标分为综合评分法和最低评标价法。最低评标价法在此不做描述。综合评估法是在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的所有实质性要求时,根据评估因素的量化指标对投标文件进行评估,得分最高的供应商将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竞争是指谈判小组所有成员与每个供应商之间的谈判。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第二轮报价和最终报价,采购人按照满足采购要求、质量和交货期对等、报价最低的原则,从谈判小组提出的交易候选人中确定交易供应商;竞争是指协商小组全体成员分别与每个供应商谈判明确采购要求后,要求所有供应商提供最终报价,然后根据协商文件中规定的评价因素进行量化指标评价,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


评价重点不同。公开招标和竞争性谈判主要看“价格”。虽然公开招标的综合评分法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中和价格的影响,但在实际操作中,往往低价更容易中标。竞争性磋商主要靠“综合”。在第一步的咨询中,明确采购要求,使招标更加真实。第二步最终报价,综合评分,是对供应商综合能力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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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4 14: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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