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预算是招投标活动的硬约束,但供应商首次报价超出预算时,投标有效性不能一概而论,需结合采购方式、文件约定与法律规定综合判定,这也是企业内控合规管理的重要实践场景。
公开招标中,有效性判定具有明确性。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报价超过招标文件规定预算金额的投标无效。公开招标实行一次性报价机制,不存在后续调价空间,首次报价即最终报价,若超出预算则直接不符合实质性要求,评标委员会可直接否决投标,这是防范采购成本失控的基本底线。
竞争性磋商等非招标方式则存在弹性空间。法律法规并未禁止首次报价超预算的供应商进入磋商环节,财政部214号文明确评审依据为供应商最后报价。某中职学院物业采购项目中,磋商小组因A供应商首次报价超预算直接否决其资格,便因缺乏法律依据被认定为不妥,磋商过程中技术需求可能调整,供应商存在降价空间剥夺其磋商权利有违程序公正。
采购文件的约定是核心判定标准。若文件将首次报价不超预算纳入符合性审查条款,且有充分市场调研支撑则该约定合法有效;若未明确规定,仅能以最终报价是否超预算作为无效判定依据。实践中,部分企业通过内控流程在文件编制阶段明确报价规则,可有效避免此类争议。
首次报价超预算的投标有效性,需在法定底线与约定规则间找到平衡。企业唯有完善招标文件审核的内控机制,精准落实合规要求,才能在这类争议中坚守程序正义与成本可控的双重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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